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新党发[1995]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新政办[2000]83号)的文件精神,自治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在机构改革后相继将后勤服务职能、机构和编制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成立了机关服务中心。几年来,各中心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尝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的职责。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机关服务中心深化改革,健康发展,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增强机关后勤保障能力,现就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任务与职责范围
机关服务中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组建的后勤服务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及承担的职责是:以为机关服务为宗旨,为机关职能活动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各项后勤服务,与机关签订并履行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如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组织、房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秩序等一些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工作;承担机关授权其占有、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安全有效运行;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二、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