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14)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
(15)项目实施计划。
2、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1)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开办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3)建设地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
(5)新药证书、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文件;
(6)生产基本条件,包括水源、水质、电力容量、蒸汽等证明文件;
(7)原料、菌毒种、工艺技术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及我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30个工作日)
受理咨询日:化学药生产企业每周一,中药生产企业每周二,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二、审批条件
(一)开办资格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构成。
3、人员: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并经市药监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序,并经市药监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