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格尔木地区电价问题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2]541号 2002年5月29日)
格尔木市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
根据省政府决定,2001年进行了格尔木电力体制改革。格尔木电网整体上划给省电力公司,并入青海电网,发电企业与电网分离,实现“厂网分开”,由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成立格尔木水力发电公司。从今年开始已按新机制运行,为保证电力体制改革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省政府6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和省经贸委、省计委印发的《格尔木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现就格尔木地区的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格尔木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平稳过渡,确定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行临时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二、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所属格尔木水利发电公司的大干沟、小干沟、乃吉里三座水电站所发电量全部上网,上网电价为0.25元/千瓦时。但考虑到格尔木水利发电公司是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的支柱企业,为使该企业能够保持稳定和进一步发展,依据《方案》中的规定,省电力公司对水电公司资产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方式为在过渡期内确定的上网电价基础上加价0.02元/千瓦时,即过渡期内的临时结算价为0.27元/千瓦时。
三、格尔木电网原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不执行青海电网目录电价,执行原小干沟水电厂电量的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精神,原征收的“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收取,统一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现下达合并后的格尔木地区临时销售电价表(详见附表)。
四、过渡期结束后,格尔木地区统一执行青海电网销售电价。
五、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格尔木电网电价的通知》(青价工字[1997]第226号)废止。
附件:
格尔木地区临时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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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价类型 │电度电价(元/千瓦│ 基 本 电 价 │
│ │ 时) ├────────┬────────┤
│ │ │最大需量(元/千瓦│变压器容量(元/千│
│ │ │ /月) │ 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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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价 │ 0.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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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业普通工业│ 0.34 │ │ │
│电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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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电价 │ 0.34 │ │ │
│ ├────────┼────────┼────────┤
│ │ 0.32 │ 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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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来水生│ 0.30 │ │ │
│产用电铁合金生│ │ │ │
│产用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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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电价 │ 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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