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市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2]61号 2002年5月29日)
延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延安开征污水处理费及其征收标准的请示》(延市价发[2002]59号)收悉。为了减轻水体和城市水源污染,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收取标准为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0.15元,其他各类用水为每立方米0.19元。
二、征收范围为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自来水用户以及使用自备井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四、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