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教师
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培训收费的通知
(黑财综[2002]50号 2002年6月3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人员收取适当的培训费,用于组织培训的场租费、教材费、授课教师讲课费。教学检查评估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每科不得少于90学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元的标准,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每科收取培训费135元。培训费由受理培训报名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并在收费处张榜公布。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每人每科60元上缴省教育厅,用于培训教材、培训工作教学检查评估及组织管理等项支出;其余部分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别用于相关费用的支出。
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