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2年5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财政
字[2002]17号文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1000元以下的奖金。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违法情节较重,并经新闻媒介曝光或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典型案件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较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本条有关项中实际奖金额度就高发给。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