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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
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2002年4月30日 闽国税发[2002]115号)


  为贯彻执行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文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审批实行逐年资格认定办法。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到确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单一大宗饲料除外)。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项目作详细记录,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由省国税局会同省饲料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公布一次。
  三、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类、猪类、鸭类和鸡类等)进行,每类随机抽检一种产品。抽样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当地未设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每类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扣处即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否则,检测机构不得予以检测。
  四、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销企业应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由各设区市国税同自行设计印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除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省饲料办饲料企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有: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单一大宗饲料除外)。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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