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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明确《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明确《粤港港币支票
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粤汇发[2002]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更好地实施《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发[2002]51号文下发),保障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安全、高效、有序开展,现就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辖内(不含深圳,下同)进口企业申请对港签发支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海关记录年实际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
  (二)上一年度进口付汇核销率在95%以上(含95%);
  (三)最近两年无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且无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已开立港元结算账户;
  (五)《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广东省辖内进口企业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应填写《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联,并随附《暂行办法》七条所列明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广东省辖内各级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结算账户的部门负责受理辖内进口企业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的申请。
  四、广东省辖内进口企业应凭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申请表》到指定港币支票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备案,购买粤港港币支票,并委托开户行办理支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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