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
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外(200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外税管理部门应按省局文件规定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做好所辖外商投资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的自查宣传、组织、发动工作,自查企业范围应包括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外商投资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纳税情况自查表》见附件一)。
二、各地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所辖外商投资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数量、经营规模情况自行确定。在对确定为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程序、基本技术、要求和工作底稿开展实施。对全面检查中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若发现属国税函(2001)319号文第一条“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所述情况,应按规定方法及程序对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