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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管发[2002]65号 2002年6月6日)


各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有关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乱定价、乱收费,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1、作价办法。医疗机构直接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先加15%的差价率作为基准价,再加差价分成部分,即将基准价与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零售价或企业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差价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医疗单位和患者。分配比例为:每一核定价格的规格单位差价在5元以下(含5元),4成留给医疗单位,6成让利给患者;5元以上20元以下(含20元),3成留给医疗单位,7成让利给患者;20元以上,2成留给医疗单位,8成让利给患者。
  具体作价公式为: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中标价格×(1+15%)+[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或企业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格×(1+15%)]×医疗单位分成比例。
  2、核定程序及执行范围。药品招标经办机构要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日内,按招标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将药品中标价格分别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属于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招标的,由省物价局核定临时零售价;属于市级医疗机构招标的,由各市物价局核定临时零售价并将中标价格和核定的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物价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核价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自物价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计委调整公布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凡高于国家公布价格的品种,执行国家公布的价格,凡低于国家公布价格的品种,仍按原定临时零售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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