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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市长:杨信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区。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属各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税务、交通、公安、文化、体育、铁路、法院、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部门,负责相应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将价外加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给有关部门或单位代为收取。
  第四条 省、市管理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价格的,从提高价格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一年内所增收入额的5%一次性征收。省、市管理的新增加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收费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一年内收入额的2%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含球类、水上、冰上、零售、健身健美、体育舞蹈、武术、气功、钓鱼、射击、台球、保龄球、棋牌室等),按收入额的3o%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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