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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
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2年我区共有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56000余人是历年来我区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为合理开发使用好毕业生人才资源,推进我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现就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是自治区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力军,开发使用好毕业生人才资源,是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新疆经济腾飞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大力实施“科教兴新”战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到经济建设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极端重要性,站在世纪之初的制高点上,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打开视野,拓宽思路,做好面向新世纪的毕业生人才资源开发和使用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9]21号)及2001年自治区党委第19次常委会议精神,对1998年以前入学的毕业生主要实行面向基层和生产、科研、教学一线计划分配就业的政策;对1998年及1998年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对1997年招生时,已明确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期改革方案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不列入计划分配范围内。对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超过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资格,自谋职业;毕业生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期限为三年,三年后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继续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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