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0、防止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2、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3、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新”林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4、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6、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政策
(一)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十五”期间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期。
(四)外资农业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该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的项目,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可按规定予以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与国内科研部门合作,参与上海科教兴农活动,可申报上海市科教兴农攻关项目课题。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农业项目,经区、县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后,可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七)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分别按《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享受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