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资委等十部门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200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外资委、市农委、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上海海关和农业银行市分行制订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上海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重点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并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国家计委、科技部制定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结合本市“十五”发展规划及上海发展“都市型农业”的战略,确定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重点为:种植业、林业、养殖业、为农服务的先进装备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等。围绕种子工程、生物工程、温室工程、绿色工程,重点鼓励投资种子种苗、现代温室、农业机械、农用生产资料、生物技术(制药、肥料、疫苗)、农业精深加工等行业,重点鼓励“绿色作物”、“超市农产品”、“包装农产品”、“质量标准型农产品”。
(二)各区县在招商引资时,要重视并促进外商对上海农业领域的投资。对重大农业项目,要结合本市农业发展的整体部署,向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集聚。
(三)鼓励引进现代农业发达国家的“精准农业”,以提升上海都市农业水平。
根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以下农业及农业基础设施的项目,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范围:
1、中低产农田改造。
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