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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畜牧用盐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畜牧用盐价格(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0日)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畜牧用盐价格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2]154号 2002年6月6日)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畜牧盐价格的请示》(晋盐政价字[2002]17号收悉。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畜牧用盐按食用盐管理。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取消了原盐和粉碎盐的质量标准。省盐业公司按新的国家标准专门生产盐粉、盐砖供应畜牧用盐,以满足全省养殖业的需要。按照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畜牧用盐价格批复如下:
  一、全省畜牧用盐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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