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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36号 2002年6月10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黑财综[2001]33号文件使用期限的函》(牡政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垃圾处理费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1]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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