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2]152号 2002年6月5日)
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参照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有关测绘收费标准,现将我省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产测绘收费按不同房屋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1.7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40元。
二、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房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费用,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