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的综合补偿办法
1、按市场效益原则,鼓励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港口、电力、供水设施以及非基本义务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具有商品性质的准经营性项目及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根据准经营性和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投资项目的性质,明确政府综合补偿内容、项目经营期限和服务内容、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服务部门和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
2、采取多种形式补偿准经营性和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基础设施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保证投资者获得适当的投资回报,政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补偿。
(1)资金补偿。因经济环境发生特殊变化,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政府定价(指导价)发生变动,造成投资者中标方案中承诺的价格高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高限),形成的差额由政府实施货币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包括有关专项财政性资金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增加收入的部分、政府资金和专项资金收入、政府对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补偿方式:由市主管部门提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承诺收购(处理)量,根据第(1)点所确定的差额,给予投资者补偿。
补偿期限:在经营期内,投资 者的中标价格执行期限视不同项目具体确定,原则 上不短于三年。三年以后,上游产品价格调整或汇率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适当调整中标价格。政府定价低于调整后的中标价格时,其价差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偿。属应补偿资金的项目,如投资者有未开发建设用地或在建项目,市政府可在计收地价款或建设规费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所优惠计收的款额,抵除政府应补偿的资金。
(2)提供开发土地补偿。对于招标选择投资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补偿金难以实现对差价的补偿,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适当数量的开发用地的补偿。
(3)特许经营权补偿。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批准,给予投资者在其投资经营项目中一定期限的户外广告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特许经营权。
投资者可选择以上一种补偿办法,也可选择几种补偿办法进行综合补偿。各种补偿的具体操作办法,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3、为投资者提供投融资的协调服务,对于投资规模大并在短期内难以回收资金的项目,政府可投入一定数量股本金,参与投资与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府协助投资者申请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并支持投资者资本证券化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