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
汕头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积极参与汕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城市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汕头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服务功能辐射能力。现就鼓励投资汕头市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投资市场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汕头市投资城市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对全社会投资者实行同类同等待遇。
2、根据投资项目的属性,区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纯经营性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即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型农田水利、环境保护设施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为经常性项目;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具有商品性质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为准经营性项目;一般经营性项目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为政府不投资的纯经营性项目。
3、运用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和外商投资,吸引民间资金和外商资金进入准经营性项目、政府政策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加快建立国有资 本退出纯经营投资领域的机制。全面推选政府可支配产业化开发和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二、营造公平、公开、高效竞争的投资环境
1、实行投资主体招标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凡在汕头市区投资公路及桥梁、港口码头、自来水、燃气、热力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2、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出让。城市管道供气、燃气储配站、新开公共汽车线路、出租汽车、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等各类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依法公开招标投标选择经营者,有偿出让经营权。
3、建立和规范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订实施各类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对占用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和岸线、海域的经营性项目,向经营者收取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特许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用等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