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或审批。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经审查后因工程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但对按其意见修改的内容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审查批准书。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年检。年检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质量和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
年检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限期整改、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对未通过定期考核的人员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