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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市政公用工程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程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市政公用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防爆、防雷、防毒、防滑坡等措施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人防、卫生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中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和深度的规定;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
  第十条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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