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二)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及民间援助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组成。
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第八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