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号)所代替)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设[2002]194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 3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于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否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