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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文化局、鞍山市公安局、鞍山市工商管理局关于鞍山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行动方案的通告

鞍山市文化局、鞍山市公安局、鞍山市工商管理局关于鞍山市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行动方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通告》和省文化厅《关于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鞍山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互联网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话会议的总体要求,通过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使互联网上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明显减少;使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等违法经营现象受到严厉打击;通过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格调低下、秩序混乱的势头,促进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登记和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无证照经营的,一律取缔。
  2、彻底查清所辖区域内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结构、档次、布局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
  3、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法规和执法工作的培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入场登记、场地巡查制度。
  4、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明查暗访或根据群众举报,重点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的现象;以及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游戏等违法经营活动。
  三、有关规定标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有文化部门批准件、公安部门批准件、通信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及培训证书,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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