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长物价[2002]69号 2002年6月11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建局(建委):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吉省价经字[2002]16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8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0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20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4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5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65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95元。
二、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