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要加强旅游安全工作。要强化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旅游安全意识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位,防患于未然。
三、加大对旅游业发展政策扶持的力度
(一)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投入。市财政已设立促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即从2000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推介、促销资金200万元,以后每年按10%幅度递增,用于发展我市的旅游事业。对旅行社积极组织“汕头游”的,市财政将从上述专项资金中安排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县(市)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旅游发展、推介、促销专项资金。
(二)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和环保规费收费标准。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与创汇、结汇挂钩的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外汇局制订,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旅游开发项目的管理。要搞好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旅游业向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在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各单位应加强对旅游项目规划和管理的实施、监督。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旅游项目在立项审批前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经科学论证,预期收益高的旅游项目,金融部门要优先贷款予以支持。
(四)放宽行业准入条件,打破行业界限,引导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发展旅游业。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改建、修复的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该项目开始营业五年内,在该项目缴纳营业税后,按税额中属市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给予贷款贴息;对新建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用地地价可按现行普通工业优惠地价标准执行。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旅游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要在推动大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放宽对旅行社的限制,允许旅行社在全市范围内自主经营,鼓励旅行社实行连锁经营,通过参股、控股、品牌输出和管理输出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优质旅游企业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地位。
(五)为加速旅游汽车的更新换代,允许有旅游汽车的旅游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旅游汽车折旧。
四、加强旅游行业的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