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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安监[2002]24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中央、 省、外地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现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整治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方案。各地区、各部门的整治方案于7月1日前报本局备案。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令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所公布的项目,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限期予以关闭。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可于下述网址下载:
  http://www.Setc.Gov.Cn/gmwl/setc-gmwl.Htm
  三、本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为从事生产(含分装)、使用国家标准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国家标准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可于下述网址下载:
  http://www.Chinasafety.Gov.Cn/chemsafety/csbz-10-0.Htm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这次整治活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档案信息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五、本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整治的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对开展整治工作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各地区、各部门请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上报本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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