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继续落实残疾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将所有残疾职工纳入本市的社会保险范围,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已经就业的残疾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从事个体劳动等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也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对目前仍在企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无论其因何种原因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所在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目前已退出单位、在职期间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失业残疾职工,均应当根据其实际工龄,按规定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残疾职工因其它疾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职)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与此同时,要继续完善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加强劳动监察,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五、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力度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将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帮助。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镇政府供养。
(二)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根据其残疾程度,提高其社会救济标准,或予以其他形式的特殊照顾。
(三)对享受重残无业救济政策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试行办法》,积极引导其参加互助性的补充养老;鉴于重残无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现有的对重残无业人员实行救济政策的基础上,可适当给予补贴或照顾。
(四)鼓励和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广泛开展“结对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继续推广为残疾人配发用品用具的做法,解决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大力倡导“上海志愿者帮老助残活动”,缓解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型家庭的特殊困难。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残疾人工作的合力
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