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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189号 2002年6月1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73号)的精神,为推动我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烟酒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就做好上述两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
  6月上中旬做好宣传发动、人员调配和调查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6月下旬-7月中旬为检查实施阶段,7月下旬完成总结和整改建制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范围
  除《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外,根据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包括对民政福利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多项优惠政策的检查,检查面涉及到国税系统征管质量的内部执法检查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外部检查。
  1.民政福利企业
  (1)生产和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2)残疾职工有无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3)减免税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4)税负是否合理,是否足额取得进项税额。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2)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企业生产建材产品(水泥产品除外)中的原料是否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掺渣比例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
  (4)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中的原料是否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掺渣比例统一按重量计算。
  (二)消费税
  去年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以来的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销售(计税)单价、计税数量(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等的对照检查项目检查,通过查实各产品销售或计税单价和产、销量,核实纳税人应纳税款,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期按规定将国家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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