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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治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过三年来的实践,我区已有13个地州市和42个县市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000余件,受援人达万余人,有效地维护了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制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具有社会公益性、社会保障性、无偿救助性的特点。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任务,明确将法律援助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及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且要有领导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将这项得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
  二、建立健全全区法律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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