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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郊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

  五、需要农村居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须经村民委员会对需办的项目进行论证和作出预算,并于每年年初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要由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人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要由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人员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及数额填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核准的筹资筹劳数额,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予公布。
  六、向村民筹资,可安排在上年农村收益分配后一次性收取。筹劳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采取适当的经济制裁措施。
  村级范围内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级要成立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定期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好本《意见》,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口子。
  对于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筹资筹劳或强行以资代劳的,乡镇或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农村居民有权拒绝除本《意见》规定以外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或区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或区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办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农村居民收取专门面向农村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摊派。
  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动用期限和工日。
  在3年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向村民筹资筹劳。
  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户和养殖户,在原乡统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村里交纳一定费用,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具体交纳标准为,每人35元至50元之间,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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