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郊区村
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2]38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本市郊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本市郊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2002)8号)的精神,对本市郊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在村范围内兴办有益于自己的集体公益事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向本村居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本村居民是指居住在本村的常住农业人口、18至60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
二、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向农村居民筹资筹劳要根据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专项专用。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标的、筹资筹劳的数额、筹资筹劳的方式要明确,禁止把“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项目,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或其他开支。
(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尊重村民意愿,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定,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使用管理情况要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向村民筹资,以村为单位劳均全年筹资额不得超过35元。向村民筹劳,每个劳动力全年不得超过5个工日。筹劳要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四、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均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成承担筹资任务的居民,以及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