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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局、物价局关于长春市房产测绘工程产品划分困难类别等级的复函

吉林省测绘局、物价局关于长春市房产
测绘工程产品划分困难类别等级的复函
(吉测函字[2002]23号 2002年6月13日)


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物价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长春市房产测绘工程产品划分困难类别等级的申请函》我们已收悉。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实施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房产测绘单位的价格行为,保护房产测绘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正确、合理衡定房产测绘单位申报的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省测绘局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人员经过对长春市进行实地野外踏勘、调研,并征求有关房产测绘单位等部门的意见,根据《标准》规定,经省测绘局和省物价局研究决定,为及时满足长春市现已开展的全市房产测绘工作需要,暂对长春市(不含县(市)、村镇)的房产测绘困难类别做如下划分:
  一、四环以内的房产测绘困难类别暂定为Ⅲ类。
  二、兴隆山镇、三道镇、新立城镇、大屯镇、合心镇、永春镇、兰家镇、乐山镇、玉谭镇、大南镇、净月镇、双阳区的房产测绘困难类别暂定为Ⅲ类。
  三、除上述地区以外的房产测绘困难类别暂定为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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