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市房管部门接通知后请将有关情况填写好附表,电传给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以便今后工作联系和了解情况。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要求,为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特困户,是指城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并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困难,总的要求是:既要考虑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又要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要坚持广泛覆盖、基本保障的原则,又要实施有计划、有层次、多样化办法。坚持以供应廉租住房为主,销售经济适用房并举的政策,通过新建、腾退、承租、收购等多种形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和公布当地最低人均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制订解决特困户住房问题的解困目标;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对特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总量情况并做好特困户的建档工作,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资金的筹集、廉租房来源、申请、审核程序和办法、每年计划解决的户数等,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用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困难的房源,可采取多种办法,多种渠道解决。根据全省面上的情况,鼓励采用兴建廉租房方式分期分批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廉租房的用地,政府应无偿划拨;廉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应给予部分支持,特别是应从土地出让收益预算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销售回收开发成本后所获收益也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廉租房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和居住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并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和统一销售、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