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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口岸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167号 2002年6月17日)


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全区各口岸陆续开放以来,中俄、中蒙双方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经济技术合作、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得到极大拓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近年来,中蒙双方少数不法商贩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畜产品走私、贩私,威胁、恐吓口岸联检人员,冲闯关卡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口岸工作的正常秩序。为确保口岸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所在盟市、旗县要高度重视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口岸建设的投入,作好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口岸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口岸货物通过及作业能力。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设立专项资金。同时要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对口岸建设的资金投入。
  二、各口岸必须建立检查区与待检区、生活区与工作区、联检生活区与外界生活区的隔离设施,已建立的要完善其功能,口岸孔道必须进行封闭隔离,甘其毛道与策克口岸孔道要在年底前完成封闭。健全和完善封闭式监管场所、仓库,设置地磅,配置必要的检查卡口、标志、栏杆、路障等辅助设备。口岸所在地政府要积极主动改善联检人员的办公、生活条件,保障联检人员工作顺利、生活方便。
  三、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在进行口岸基础设施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时应事先主动征求自治区口岸主管部门和各联检部门的意见,施工建设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设施建设标准》(出境[1999]6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署监函[2001]362号)要求为准。
  四、各口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意见》(内政办发[2001]53号)要求,全面建设和管理口岸,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认真做好对边民和中俄、中蒙客商宣传国家有关涉外政策法规教育工作,支持和配合联检部门执法,整顿口岸工作秩序。成立口岸秩序综合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市、旗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和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恐吓、威胁联检执勤人员给予必要的惩罚,保护合法贸易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顿口岸经济秩序专项行动。
  (二)在蒙古国口蹄疫疫情尚未解除之前,各口岸所在地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边境口岸防疫缉私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传发[2001]6号)中的各项规定,禁止蒙方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入境,杜绝边境线上“化整分散”和“徒步背运”等方式偷运违禁物品,防止盗窃、哄抢退运蒙方畜产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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