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所在市评估委备案,经备案的分支机构才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评估分支机构具体备案材料如下:
1、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章程;
2、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3、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4、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5、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及有关证明;
6、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8、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均必须签盖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印章。
五、实行评估机构资质年度审验制度。
为提高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根据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13号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评估执业人员、评估业绩、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价格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评估机构年审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评估机构,由所在地的市评估委提出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的意见,报省评估委批准后执行。年度审验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评估委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