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评估委将在2002年度审验工作的基础上,统一换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并将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资质等级向社会公布。
(三)按照“互认”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机构中执业人员的比例。在甲级评估机构7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在乙级5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在丙级评估机构3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凡经省评估委确认已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执业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在2003年6月30日前必须充实相应的评估人员,凡未达到上述要求又未能及时补充的,评估委将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其评估执业人员结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三、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收费行为。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和《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要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内部审、复核制度。
(二)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收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中填写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对于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对于评估机构未在收费发票中填写评估值的,对于为承揽业务违反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房字[2000]141号)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低评估收费的,省、市评估委应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评估管理办法》和闽价房字[2000]141号文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