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闽房价估[2002]6号 2002年6月11日)
各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价格、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认真贯彻《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垄断评估、分割市场、重复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和部门垄断评估,部分评估机构评估质量不高、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垄断评估。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批准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依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转制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房地产(包括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登记。凡无故拒绝登记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省、市评估委还要将这些拒绝登记的交易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业务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更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凡已查明的各种指定评估行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审定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执业人员资格。
(一)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评估委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不得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
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必须符合《评估管理办法》和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3号文件及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0]6号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的资质证书,但未按国办发[2000]51号和省政府闽政办[2000] 206号文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禁止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禁止评估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对未脱钩改制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兼职从业或跨机构执业的评估人员,评估师注册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由评估委决定予以降低其资质证书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