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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对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要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安置;对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参照本人志愿择优安置;对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要酌情给予照顾,分配到适合本人就业的单位,各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妥善予以安置。凡在职(岗)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撤销并入其他单位的,由新合并的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已倒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筹安置,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凡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申请接收外单位在职(岗)入伍人员的,不得占用省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非2001年冬季退役的士兵,不得参加中、省直单位分配。
  各部门、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种保险。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但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对退役士兵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要确保退役士兵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不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安置任务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本文件的各项规定,要确保政令畅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推拖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利用新闻媒体给予公开曝光;省有关部门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工人调动和审批招工手续。同时,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从用人单位帐号上为退役士兵划拨工资(每名退役士兵每月600元),直到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为止。在执行中受到阻力时,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协助安置部门强制执行。
  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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