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中、
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冀政办[20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冀政[2001]66号)和《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现将2002年省直单位和中央驻冀单位(以下简称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下达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保证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安置计划,是根据《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坚持均衡负担原则,依据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资源和各单位职工总量、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过多次综合平衡后形成的政府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接收,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对中央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的计划,各地务于今年6月30日前分解到基层单位,保证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冀政[2001]66号文件关于“哪一级下达计划,哪一级负责安置的原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2)7号以及省民政厅、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冀民(200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今年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一律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公布计划、填报志愿、实绩考核、文化考试),择优安置,统一派遣的办法进行。各市安置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时间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安置计划,组织退役士兵填报志愿,实施实绩考核和文化考试,并按要求时间向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送自愿参加中、省直单位分配的退役士兵志愿和实绩考核成绩。各用人单位在计划内按30%自行挑选的人员,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本单位;各单位按政策自行挑选的人员名单务于7月5日前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退役士兵填报的志愿和“双考”成绩以及用人单位上报的自选人员名单,拟定全省中、省直单位分配方案,经报省政府“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分配结果。同时,各市要将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档案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向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接和派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