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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
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02]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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