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
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02]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