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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积极消化历年欠发工资的意见

  2002年确保工资发放的目标: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期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欠发工资;二是到年底基本消化历年欠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确保职工工资发放及补发欠发工资的范围:编制内职工应由财政供给的、属国家政策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力保证地方性津补贴的发放。
  为保障补发历年欠发工资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县要抓紧组织力量,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界定、核实截止2001年底欠发工资的项目和数额。有关市要严格审核所属县上报的统计数据。各地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虚报谎报。凡数字虚假一经查实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认真测算财力和工资性支出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客观地测算和分析可用财力,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测算财力余缺,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估。凡存在财力缺口的地方,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财力缺口问题。对财力确实不能满足工资性支出的县,由市财政核算、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力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核算、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级财政通过规范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增资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有欠发工资的县在历年欠发工资没有消化完之前,一律不得执行新的增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将扣回增资转移支付,用于补发历年欠发的工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要首先用于发放和补发干部职工的工资。
  (三)适当集中预算外资金用于保障工资发放
  从2002年起,凡有欠发工资的地方,原则上市级按不低于预算外资金总额的20%、县级按不低于30%、乡按不低于40%的比例集中预算外资金(大、中、小学的预算外资金除外),用于补发欠发的工资。各级预算外资金集中基数的确定,应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数为准。凡未按决算数集中到位且仍有欠发工资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四)加强对市、县工资发放的资金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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