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做好退耕还林(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退耕还林(草)用地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2002年退耕还林工作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02)1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2)5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退耕还林(草)用地的林权登记发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退耕还林(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的重大举措。依法界定、明确权属、搞好林权证发放,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草)的成果;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退耕还林(草)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生态省建设的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纳入日程,并指定专门机构全力搞好发证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把相关政策、法规及程序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争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为确权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退耕还林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注重坚持以下原则,以确保不出偏差和避免将来产生纠纷。一是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省政府决定退耕还林(草)的确权发证工作在去年实施退耕还林的大安、敦化两个县先行试点。试点地区要精心组织,抓紧动作,保证在8月底前完成去年退耕还林(草)地块的确权发证工作。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确权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具体办法,并在试点的基础上,第四季度在全省全面铺开。二是按时发证的原则。对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退耕还林(草)的地块,要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各级政府凭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单和林权证兑现相关政策。三是统一规划与布局的原则。利用非林业用地实施退耕还林(草)的,要纳入林业用地管理,依法予以确权并核发林权证。同时原有的各种权属等凭证即行废止。四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林业用地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在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核发林权证。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林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期限可以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一致或延长到50年,也可以根据不同树种的轮伐期约定,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