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
办公厅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2]188号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要求,国家计委办公厅重新制定公布了262种1301个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种,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详见附表),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执行;乙类品种161种,734个补充剂型规格,国家制定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具体价格,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为便于企业作价销售,根据市场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国家计委未列的其它剂型规格,我们按《药品政府定价规则》制定其价格,随文公布,并在备注中予以注明。这部分剂型规格,在国家重新公布价格之前,暂按我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对附表仍有未列明的剂型规格,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2年7月15日前向我局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原来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已公布价格的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3种药品暂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待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在国家统一定价前,上述3种药品执行计价格[2001]2661号文公布价格有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向我局申请重新定价。
四、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我省企业生产的或经广东省口岸进口的上述原研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在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