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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
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处),中省直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处),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纪委、监察室(处):
  现将《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鞍山市纪委
                           鞍山市监察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及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违反财经法规,设立“小金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应依照本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条 截留财政、社会保障等资金或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 将“小金库”资金由个人保管或以私人名义储存,由少数人控制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将“小金库”资金供少数人支配和使用,挥霍浪费或用于其他违规支出,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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