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网络
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街道(乡镇)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统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市社会救助的规划方案,确定本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研究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区县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社会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搞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要与市民政局沟通信息;本市个人和组织在从事涉及救灾扶贫内容的募捐活动时,应按属地原则,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报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定期将从事互助帮困的活动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由其统一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共同推进政府救济和社会帮困工作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落实本市对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拟订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对社会救助事业投入的资金,加强对政府救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加强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收入、支出、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对社会救助机构的核编、登记和发证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急难救助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经济、建设、物价、统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水务、城市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四)拓宽社会发动面,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