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3年以来,本市制定和实施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体实施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为主,以助学、住房解困等为辅的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今后3-5年内,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坚持“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努力构筑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完善社会救助的措施
要对困难群体实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并在实施中分清主次,相互衔接,整体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给予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等费用的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人员,给予医药费补助或医疗照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帮助;对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户,提供廉租住房或房租减免等帮助。
(二)对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制约暂时处于失业等而生活困难的人员,合理确定生活救助水平,通过就业扶助,促进自立;对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的老弱病残困难人员,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灾害、急难等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实施阶段性救助帮困。
(三)社会救助标准要确保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促进积极就业。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救助项目差别、困难对象劳动能力差别、城乡地区差别,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四)要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资金救助和实物帮困、互助服务相结合,通过多种救助形式,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要继续完善各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或减免政策,并结合职工互助、助学帮困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社会帮扶方式,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