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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失效]

  六、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所需的办学经费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中,可将富余的教育资源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七、允许社会力量办学投资者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步收回办学成本,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使学校得到滚动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对义务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经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举办非义务教育的收费可适当放开,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教育机构收费均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校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所接受的社会捐赠和赞助应专户储存,并按指定用途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有教育资产,归学校所有;所收取的学生学费及其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校产归学校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
  八、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学历教育阶段的招生按照公办学校现行体制管理,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到市外招生,亦可招收境外学生。大力促进公、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为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户籍迁移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学生在升学、评优、考试、就业、参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毕业证书效用、就业待遇、交通优惠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经审批后,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可采取辞职等流动方式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兼职、兼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任教,其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在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中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行业、企业技术工人,其个人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代理;教师在社会力量教育机构任教期间,其教龄和工龄连续计算;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与相应的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涉及经济权益的,原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其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由各级人事(职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公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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