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渝府发[200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渝”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现就社会力量办学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到2005年,全市初步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层次齐全、结构合理的办学新格局。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对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投资、参股办学,捐资助学和与政府部门、公办学校、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可选择部分公办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欢迎境外人士或教育机构来渝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
四、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民办高等教育。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申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普通高校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与社会力量联办、共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允许举办民办小学和初中,供学生择校就读。支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学前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劳动就业培训和成人教育。允许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举办远程教育。
五、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提供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教育劳务,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申请建设用地、资金信贷,申报供电、供水、供气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按市政府第85号令的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可以自有非公益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权;社会力量教育机构所属的校办企业享受与公办学校校办企业同等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