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进行监测,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哈尔滨海关:
一、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管职能,对货运渠道及旅检、行邮等业务现场,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风险布控,严厉打击利用货运、邮递等渠道进行的毒品走私犯罪活动。
二、对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毒品走私案件,由哈尔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立案侦查。
三、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许可证验放管理制度及检验鉴别工作,严防利用伪报、瞒报等方式走私上述物品。
四、加强后续监管职能,严防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入境后的非法倒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与省内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交流,互通情况,联合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活动。
省法院:
一、监督下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依法审理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各中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死缓案件,审理依法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毒品减刑、假释案件。
三、对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四、对下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